台湾人士(团体)来深圳交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台湾人士(团体)来深圳交流。 |
法律依据 |
粤办发[1989]12号及省台办《关于加强台湾人士来粤讲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台通[1998]52号)“二、在粤台举办邀请台湾人士来讲学、演讲的交流项目应按有关政策和程序严格管理,由承办单位报当地台办出具意见逐级报省台办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台湾人士举办讲学、演讲的活动一律查处,由当地台办进行调查,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连同当地台办的调查报告一并保送我办。” |
数量及方式 |
不定。 |
条 件 |
在我省主办的两岸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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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交流项目名称、内容、日程、台方人员名单及机构背景情况,我方参加人员名单。邀请台湾学者参加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还需将拟邀请的台湾学者名单。背景材料以及会议概况(含外国、港澳学者名单)通过省台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批,经同意后始可发出邀请。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程 序 |
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台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省台办同意的批复。 |
法律效力 |
初审后报省台办审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