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申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条件和资料清单,实施许可的内容、依据、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等内容详列如下。(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1994); 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 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0242—2002)。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申请材料 | 特别提示: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 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 三、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的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复印件); 五、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 九、如十二层以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的传热系数; 3.玻璃(包括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 4.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5.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十三、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应提交: 1.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2.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测试与评价报告: (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 (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及《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 )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市(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建设局 |
决定机关 | 市建设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
时 限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按规定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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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