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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的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12-09-20    作者:孙新律师
公司清算中的法律实务
              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宋春荣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院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强制解散的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办理注销登记,终结公司法人资格。
一,     公司清算的意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精髓是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体制的设立是其成长的原动力,现代公司无论如何完善治理结构,都将围绕这个大前提来进行。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之所以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参股投资,都是看到公司法人制度这一巨大的优越性。
    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制度同样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其在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锋利割杀着商业社会中善良的交易对方。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存在着弊端,这种弊端在于恶意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制度,损害交易相对人,进而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利用公司人格能捞一把则好,如捞不成,也可借助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做挡箭牌,自己则安然无恙。还有股东大玩金蝉脱壳的把戏,出资之后,抽逃资金,转移公司财产,然后将一个没有财产作为支撑的空壳公司抛掷一处,笑看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穷追猛打。可以说,凡此种种不善行为,均是利用了公司人格制度的精髓。针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人们也是拿出种种措施予以应对,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设立;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追究。公司清算做为公司法人退出市场机制途径,同时也是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程序。
二,     公司清算责任的承担。
公司法规定:解散事由出现后,应该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有董事和控股股东组成。亦即,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当公司出现清算事由时,承担公司的清算义务。
当公司出现无法清算的情形时, 导致无法清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清算义务人的原因是其中一部分,清算义务人以外的人也可能影响清算的正常进行。如职工哄抢财产、高级管理人员或财务会计人员隐匿账簿、交易文件等等。此外,部分清算义务人也可能通过占有公司财产、账簿和交易文件的机会,在其它清算义务人不知情,或者愿意积极清算时,妨碍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清算义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就涉及对清算义务人——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做为承担责任的前置条件。
三,  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
能否进行清算,是清算义务人能否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无法清算这类情况对各方的权益均有着极大影响,所以在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各方在无法清算的认定方面存在着很大争议。
人员下落不明、资料灭失、财产灭失、财务会计制度不够规范……清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诸如此类妨碍清算进程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是否会影响、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清算程序,往往很难界定。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形,公司是无法进行清算的。1,公司清算义务人或主要责任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明公司财产状况的;2,主要或重要会计账簿或交易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查明公司财产状况的;3,主要财产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4,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无法确定公司账簿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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