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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10-12-30    作者:王成律师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被转让股权条款、股权交付条款、股权转让条款及支付方式条款、声明和保证条款;一般条款还包括:当事人双方条款、保密条款、违约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其他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条款。该条款有两个方面直接影响:其一,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即双方当事人是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即转让方是不是目标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让方适格与否,影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果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不适格,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
三、鉴于条款。该条款主要表达目标公司的情况(其中包括股权情况和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股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和转让该股权的意愿,股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和转让该股权的意愿,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受让该股权的意思表示等情况,以便为下一步合同内容的阐述奠定了一个基础。
四、标的条款。其中包括关于被转让股权和股权交付的条款,该条款主要表述股权的情况,以及股权如何交付的情况,另外还包括被转让股权的状况(包括转让方的出资额、股东权益及股东责任;股权交付条款则应明确约定办理政府审批、转让价款到账验证、股东权利义务的转移、股东名册的变更、股权过户的变更登记等事项)。
五、价格条款。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方出资额、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有关系,股权转让价款的高低会受每股净资产、企业经营利润情况、市场情况等因素影响。转让股权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但不包括出让方隐瞒的债务或者其他应付款项。转让股权的价款确定问题对股权转让与受让双方都很重要,被转让股权的具体价款,价款包含的内容以及支付方式等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声明与保证条款。该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救济违约和处理法律纠纷。该条款主要表述和保证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诚信履约以及意思表示真实。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条款主要表述和保证转让股权合法、有效和完整,其他股东的意愿以及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定。受让方的声明和保证条款主要说明和保证受让股权的意思表示真实、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可靠。
七、过渡期条款。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从签订之日起到股权交割日之间有一段过渡期,过渡期条款主要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过渡期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双方应确定各自的具体工作,相互协调办理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有关第三方的同意,转让方妥善经营和管理目标公司,不得有减损目标公司资产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转让方签订新的重大合同或者有重大投资应征求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先期进入目标公司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该条款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促使股权交付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受让方在过渡期间的利益,防止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消极经营或者从事其他有利于目标公司的活动,损害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其他利益。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及不可抗力条款,由于比较简单和清楚,就不再详细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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