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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期间新人扎堆婚礼 法官详解婚庆维权
发布日期:2012-09-20    作者:110网律师
每年的“十一”期间,都是新人扎堆举行婚礼的高峰期。在大喜的日子里,新郎、新娘不仅充满甜蜜,也会收到礼金、礼品和祝福。然而“几家欢乐几家愁”,一些新人们却可能在幸福中遭遇烦心事。近日,江西省兴国县法院法官针对以往婚庆中产生的纠纷及其如何解决这些纠纷进行解答。   拍婚纱照被染疾病,店主应当赔偿
  2011年9月25日,粟琳和男友在一家摄影店进行婚纱摄影时,看中了一套外表光鲜亮丽的婚纱,但因店主长期没有清洗、消毒,内衬、领口处有许多发黄、发黑的污渍,甚至还有一些异味,但店主一再表示:“只穿一会儿,不会有问题。”谁知,粟琳却因此传染上了皮肤病,花去4000余元医疗费用。
  法官释法:粟琳有权要求店主赔偿损失。一方面,婚姻庆典服务中明确要求婚纱的安全、卫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店主明知婚纱已发黄、发黑、有异味,存在致病隐患,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要求,却长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排除隐患,尤其是在粟琳已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未引起重视。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本案店主难辞其咎。
  婚庆酒席遭退订,酒店构成违约
  为保证婚庆酒宴如期进行,周斌与葛萍于2011年9月9日在一家酒店预订了国庆当天中午的12桌酒席,支付了3000元定金。谁知,9月28日酒店突然提出退订。经一再追问,大堂经理终于说出了原委:酒店因生意爆满,而他们的消费偏低又占用了一个大厅,老板已另行许诺了他人。周斌与葛萍无奈接受后,费尽周折才找到另处,但同样标准的费用每桌却攀升了490元。
  法官释法:酒店应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酒店为多获利润而单方撕毁合同,明显构成违约。对此,一方面,周斌与葛萍有权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即6000元。因为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一方面,周斌与葛萍有权要求酒店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酒店还应赔偿变换地点后酒席被加价、重新通知顾客等全部相关损失。
  “闹洞房”导致伤害,宾客应当担责
  2011年10月1日晚,新人赵健与王丹刚被送入洞房,八个男、女同学便迫不及待地闹起了洞房。其间,王丹被大家抛起来摔在床上,众人像叠罗汉一样“扎堆”。因王丹大喊“哎哟”,众人才散开。见王丹脸色苍白、直冒虚汗、疼痛不已,方将其送至医院。最终,王丹被确诊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了49天,花去2万多元医疗费用,甚至还落下了后遗症。
  法官释法:参与“闹洞房”的同学难辞其咎。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1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闹洞房”为了增加婚庆的热闹气氛,但也应当适可而止。八名同学在将王丹抛起来摔在床上、叠罗汉时,应当预见过火的危险动作会导致王丹损害,却因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而我行我素,并最终导致王丹受伤,明显存在过错。即八名同学必须依据该法第16条之规定,赔偿王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有残疾,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旅行结婚景点减少,公司必须退费
  2011年10月2日,古峥与殷萍踏上了旅行结婚的行程,此行的重要目的地之一便是华山,因为他们听说只要买上一把锁,刻上两人名字,锁在华山金锁关的铁锁链上,把钥匙扔进万丈峡谷,便能锁住彼此的爱情。途中,由于多数游客要求取消前往华山的行程,增加少林寺作为景点。尽管古峥与殷萍反对,但旅游公司最终还是改道少林寺,并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拒绝退回费用。
  法官释法:旅游公司应当退回相应费用。华山是古峥、殷萍与旅游公司约定的景点之一,也是他们之所以参加该次旅游的主要原因,尽管由于多数旅客要求改变路线,但这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强加给古峥、殷萍,也不等于古峥、殷萍与旅游公司的合同可以因此而无条件改变,更不等于旅游公司便有权单方随意改变与古峥、殷萍约定的行程,至少必须对他们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补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已明确指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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