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案) 第二条。 三、《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
条 件 | / / |
申请材料 | 特别提示: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等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重大项目重要提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府【2006】265号)的要求,自2007年5月8日起我局已对列入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和申办资料清单等进行了调整,重大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可按照必备、补充和追加三类资料进行提交。其中: 必备资料为我局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补充材料为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追加材料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追加提交我局安全监督部门的资料。 具体资料清单如下: 凡要求提交资料中的下列资料可列为补充资料: 一、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附注6)(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复印件1套;含深基坑的工程应提供深基坑支护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施工方案、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套); 二、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 (附注8); 三、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附注9)(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附注10)(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凡要求提交资料中的下列资料可列为追加资料: 一、其中含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应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复印件2套;(如此类危险性较大工程属分包范围的,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承诺分包,本次申请免于提交专项方案;其他尚未制定专项方案的,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计划。) 二、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其余均为必备资料。 一、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1份;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三)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二、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二)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四)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二)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六)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四、工程名称变更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二)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三)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一)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资料: 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并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二)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一)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七、原已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原《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资料的,应补充该部分资料。 (5)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二)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已取得的《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八、停工登记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二)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九、复工申请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二)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三)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十、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二)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至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
申请表格 |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建设局 |
决定机关 | 市建设局 |
程 序 | (一)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
时 限 | 五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按规定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73条规定,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0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 费 | 按规定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