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施工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也是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建设工程开始施工的必要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局已对施工许可的许可程序(附注1)和申办资料清单等进行了调整,现将申办施工许可的条件和资料清单,我局实施施工许可的内容、依据、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等内容详列如下。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发包且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临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市建设局的工程管理权限范围是按照《关于下放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字 [2003]2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的。即: 市财政投资的、以及社会资金投资1亿人民币、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及特区内的市政及道桥等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自2007年1月1日,我局对施工许可中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实施告知性备案。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我局将责令予以整改。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条。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 / |
申请材料 |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 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仅在纸张侧面加盖公章即可),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特别提示)1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附注2)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4. 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2)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附注2)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 .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附注3)(合同正副本共4份,复印件2份;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附注4):发包人申请日前十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复印件2份),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复印件2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工程计划立项文件和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2份) 7.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1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套):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附注5);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附注6)(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复印件1套;其中含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应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复印件2套;含深基坑的工程应提供深基坑支护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施工方案、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套;如上述危险性较大工程属分包范围的,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承诺分包,本次申请免于提交专项方案;其他尚未制定专项方案的,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计划。);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信息确认;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附注7);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附注8);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附注9)(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 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附注10)(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三)有效期限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1、3至8项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申请材料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附注11)(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第1、2、3、5、6、7、8项资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资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3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及会议纪要(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有效期限 《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取得后应在六个月内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取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资料。有关换领程序详见服务指南4.2。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至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
申请表格 |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建设局 |
决定机关 | 市建设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附注12)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可进行并联审批。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下列审批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施工范围内包含拆迁工程的,需对拆迁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其他审查内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下列三种情形处理: 1、绿色通道工程,即到即办,享受优先受理,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绿色通道工程范围包括: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 2、红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施重点审查。深圳市建设局重点对红色通道工程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红色通道工程包括:除绿色通道工程外,其他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他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明显偏低或合同工期明显偏短的及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的工程;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红色警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工程。 3、蓝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蓝色通道工程为不属于上述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两种情况的工程。办理施工许可的变更登记、停复工登记或核验的,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 1、豁免程序: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本企业标准合同文本已在造价站备案的及在深圳承接工程量较大的部分外地施工企业可豁免红色通道的相应审查程序。具体豁免名单,由我局造价站和建管处每年度公布。 2、便民措施: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我局还对红色通道工程采取预审查与前置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单位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将红色通道工程的有关资料先行递交到审查单位进行预审查,审查通过后再办理施工许可;也可一次性办理施工许可,由我局内部流转进行审查。各审查单位的审查资料清单见附注。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按规定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市建设局对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后留存。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变更后的合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73条规定,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0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