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要求返还购房定金案
案情简介:丁某、孙某分别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商业用房一套,开发商分别收取了二人的定金10万元,后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始终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丁某、孙某遂主张返还购房定金,遭到开发商明确拒绝。
本律师依法接受二人委托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代理意见认为:虽然定金具有担保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本案中,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合同内容无法达成共识,影响了定金的担保作用。具有担保合同签订的定金必须能够有可疑确定的合同基本内容,如房款单价、总价,面积位置、交房期限等。因为不具备这些确定的基本内容,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在双方磋商过程中无法订立合同的原因很多,双方均有责任,不能简单归责于买房人。因此,开发商应当予以返还定金。经法院审理,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开发商退还二人已交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