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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柴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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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办主站 发布时间: 2009-05-20 10:44 阅读次数:

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 (2009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9]第1期出版)     被告人陈良宇,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原系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曾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2007年7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良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23日立案侦查。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07年10月2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告知了陈良宇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讯问了陈良宇,听取了陈良宇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经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于2008年1月24日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良宇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988年至2006年,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锦盈发展有限公司、申花俱乐部、上海互感器厂、上海新黄浦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有关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391492.68元。     1.1988年至1999年,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香港锦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崧才的请托,为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经营上海闽江大酒店和获得闽江大酒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以及在香港锦盈发展有限公司延长合资经营北京昆仑饭店期限等事宜上提供了帮助。为此,陈良宇于1996年12月至2002年5月,先后五次收受杨崧才给予的港币23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1994年11月至1999年12月,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董事长郁知非的请托,为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获得黄浦区人民政府财政支持人民币4238万元提供了帮助。为此,陈良宇接受郁知非关于其子陈维力挂名担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并领取“薪酬”的安排。自1996年10月至1999年12月,陈维力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先后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获取“薪酬”共计人民币136560元。     1998年6月,应被告人陈良宇要求,郁知非安排申花俱乐部财务人员为陈维力办理了一张内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长城信用卡,后陈维力将此事告知陈良宇,并将此卡用于个人消费。     3.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1996年12月,通过其妻黄毅玲接受上海互感器厂厂长、上海MWB互感器有限公司总经理邱长清的请托,为上海互感器厂免交人民币252890元住宅建设配套费和310平方米公建配套房提供了帮助。为此,陈良宇接受邱长清关于黄毅玲的人事档案放在上海MWB互感器有限公司而不实际工作并领取“薪酬”的安排。自1995年9月至2006年9月,黄毅玲先后从上海MWB互感器有限公司领取“薪酬”共计人民币446419.36元。2006年5月,黄毅玲还接受邱长清提供的赴北欧旅游费用人民币6万元,并告知陈良宇,陈良宇表示同意。     4.1998年初,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公司解决其开发的“外滩京城”楼盘闲置问题及提高该楼盘知名度提供了帮助。1998年3月,陈良宇向上海新黄浦公司董事长吴明烈提出,由上海新黄浦公司提供一套条件较好的住房,与其父陈更华承租多年的住房进行调换。后陈良宇选定上海新黄浦公司拟购买的上海市卢湾区顺昌路10号经纬公寓18层B座商品房,且明知该房屋价格高于其父原住房价格。1998年6月,吴明烈安排上海新黄浦公司下属公司出资人民币1459710元购买了该商品房,为陈更华办理了产权登记,将陈更华原住房调换给上海新黄浦公司下属公司承租。陈更华原住房产权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00500元,扣除陈更华对新房按房改名义已交付的费用,折算陈更华原住房按房改政策应当交付的费用,其调换房屋获取差价为人民币946825.32元。     2003年下半年,吴明烈因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黄浦公司能够给其带来利益,为促成收购,通过陈维力向被告人陈良宇提出请托,陈良宇为之提供了帮助。2005年上半年,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完成了上述收购。2006年春节期间,经吴明烈安排被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的上海新黄浦公司出资供黄毅玲和陈维力等陈良宇家人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旅游,黄毅玲将此事告知了陈良宇,陈良宇表示同意。上海新黄浦公司为陈良宇家人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356131.50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规定,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土地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企业股权被低价转让、其亲属违规获取土地使用权、巨额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2002年初,时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市长的被告人陈良宇在接受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荣坤的宴请时,承诺为张荣坤收购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的国有股权提供帮助。此后,陈良宇要求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步林积极配合张荣坤收购上述国有股权的工作,并强调“审批程序要简单、审批进度要加快、让投资者有利可图”。2002年3月14日,在上述国有股权未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已经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陈良宇,违反《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中关于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规定,未听取主管副市长意见,也未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就擅自决定将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的股权转让给张荣坤实际控制的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2年4月至12月,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三次向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实际支付人民币10.15亿元后,取得了价值为人民币13.356亿元的国有股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6亿元。     2.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陈良宇之弟陈良军准备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开发土地。2002年8、9月间,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书记薛全荣向时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陈良宇报告了此事,陈良宇明知陈良军不具备开发土地的资质,没有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徇私情,违规同意薛全荣办理。此后,薛全荣指示有关人员违规为陈良军批地提供帮助。在陈良军尚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前,2003年7、8月间,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薛全荣帮助陈良军违规批地的问题进行调查。已经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在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向其汇报调查结果时,明知调查所做举报失实的结论有误,仍予以认可,致使陈良军违法、违规开发土地的问题未被及时制止。2003年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征用537亩建设用地,后获得批准,征用的537亩土地中占用了183亩耕地。有关部门从该537亩土地中,为陈良军新设立的上海境逸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了354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部分土地系违规享受上海市旧区改造政策,被免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共计人民币34414443元。2003年底至2004年11月,陈良军以转让上海境逸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18亿元。     3.2004年下半年,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王政向在该公司下属公司工作的陈维力提出,请其帮助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陈维力就此两次请秦裕(时任被告人陈良宇秘书)联系,秦裕遂将此事向时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做了汇报。陈良宇明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却两次指示秦裕就此事与上海市社保局局长祝均一联系。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祝均一违反规定,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的名义,与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将社会保险基金人民币10亿元提供给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该款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购企业股权,使得巨额社会保险基金处于重大风险之中。在有关部门对上海市社保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一事进行调查后,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将人民币10亿元归还上海市社保局。     2008年3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良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使亲属收受、为亲属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陈良宇具有悔罪表现,退交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违反规定,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土地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企业股权被低价转让、其亲属违规获取土地使用权、巨额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陈良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对陈良宇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陈良宇滥用职权导致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低价收购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给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6亿元,为挽回损失,在案查封、冻结的紫金公司所有的房产和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发还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追缴的受贿款人民币、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2391492.68元上缴国库。     三、在案查封、冻结的财产发还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良宇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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