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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中的双倍赔偿-----杨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徐涛律师
 1998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销售其所兴建的紫金花园期房,该宣传材料称紫金花园24-26层房屋附空中花园及泳池,并印有三面临窗封闭式空中花园的图片。同年7月12日,杨某根据该宣传材料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紫金花园第2座25层B单元期房的订购书,并于当日及7月30日分两次付清购房款1746536元人民币。同年12月9日,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明:该房建筑面积189.89平方,另附设花园及泳池面积约91.65平米,合同书附有该房平面结构示意图,与宣传材料所载内容一致,但合同书中对空中花园立体结构没有具体说明。合同还规定了买方不如期交款,卖方不如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未对房屋建筑结构问题规定违约责任。2000年6月28日,某房地产公司按约向杨某交付房屋,杨某经查验该房所附花园结构为四周仅有铁栏围护的全开式露台,与宣传材料图片中所显示的三面临窗全封闭式空中花园严重不符,且房屋质量存有严重问题。故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2.责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746536元,并按购房款额的一倍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近年来,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往往在宣传时夸大其辞,致使许多购房者买后大呼上当受骗,主张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欺诈行为实施双倍赔偿的情况越来越多。对此类纠纷,法院在处理中也大不一致。根据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视为要约时,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8条和第9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购房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卖给第三人2.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案情结果]     一审认为杨某是为生活消费购买该房,其行为应属消费行为,其权益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勘验,某房地产公司印发的宣传材料与房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判决支持了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自行解除2.某房地开发公司退还杨某全部购房款,并支付房款的一半赔偿杨某损失。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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