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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已在其他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应当视为劳务工(上)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杨振夏律师
企业聘用已在其他企业就业的劳动者 应当视为劳务工(上)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按语:
湖北省荆门市某企业员工邓XX,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各项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等近20万元。用人单位聘请本律师作为代理人,本律师经过阅卷、调查,认为用人单位聘用邓XX时,而邓XX已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邓XX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庭支持了本律师的答辩理由。现在本律师将答辩状全文发表如下,仅供朋友们维权时作为参考。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在仲裁庭的答辩状是:
答辩人(被申请人):荆门市XX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申请人):XX,男,住荆门市XX号。
答辩请求:
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双倍工资赔偿及经济补偿金,与事实不符,与法也无据。理由是:其一,被答辩人诉称申请人一直没有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与其在申请仲裁的事实理由部分自相矛盾。按照被答辩人所诉称:“双方于20061016日签订了一份《临时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说明了答辩人已经与被答辩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众所周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在一个用工周期内,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在此份劳动合同书中会约定用工期限,并且试用期已经包括在约定的用工期限内,而不可又“六指挖痒多一道”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当然也不可能例外,自找麻烦,另外再签订一份所谓的正式劳动合同书;因此,被答辩人的说法是自相矛盾。其二,事实的真相是:当时,被答辩人找到答辩人已经年满43岁,对答辩人哭求:自己年龄大了,孩子上学、家庭开支大,已经在其他单位烧锅炉,说小锅炉安全系数高,不需要人一天到晚在场,有能力保证答辩人的锅炉正常运转,保证不影响答辩人的生产;当答辩人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答辩人自己反复提出其已经于2001年起开始缴纳了社会各项保险,不要求答辩人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于是,答辩人同意其要求,并与其在2007531日签订了无期限的聘用合同实质为季节性的劳务合同。其三,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即2008年初,答辩人强调并多次要求与被答辩人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是,被答辩人一直拒绝;答辩人万般无奈,通过社会保险局查询,才发觉答辩人早已在荆门市XX有限公司上班并长期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即便如此,答辩人仍不放心,通过咨询律师及社会保险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以及一个人并不能同时建立两个社会保险账户的规定。于是,答辩人便不再强调被答辩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来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季节性劳务合同;并且在签订劳务聘用合同之时,被答辩人信誓旦旦保证坚决不要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被答辩人主动填写了保证书;即便如此,答辩人考虑在异地开办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仍然在每一个月发放工资实为劳务费中为其补发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四,在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中囊括了200861-20111031日计全部4年的下半年节假日、双休日的全部天数,恰恰也证明了答辩人是一个季节性加工企业,也充分说明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来签订的是季节性劳务合同。其五,被答辩人的确利用业余时间、季节性时间在答辩人处务工至今,答辩人并没有要求被答辩人离开企业,何来违法终止劳务合同之说,何来双倍赔偿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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