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玩少年被法院禁止三年进网吧
作者:向波 罗淏云 | 来源:法治网 | --巴中中院首例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近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对李某在内的5名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分别判处5被告人2年至4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中4名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宣告对喻某、周某适用"禁止令",宣告二被告人在三年内禁止进入网吧。这是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判决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的"禁止令"。
李某等5名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仅16岁,最小的才14岁,其中一名被告人在校学习成绩较优秀。因父母长年在外务工,无人监管,5名被告人经常在放学后混迹于网吧,甚至通宵上网,夜不归宿。由于没钱上网和寻求刺激产生了抢劫的念头。2011年10月1日、5日,5名被告人经商议,在2天内分别对被害人冯某、李某、王某采取持刀威胁、脚踢、打耳光、勒脖等方式实施抢劫,共抢劫现金517元、价值1160元的手机2部,并用西瓜刀将冯某砍成重伤,致王某轻微伤。
鉴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相对较弱,合议庭在庭审中决定寓教于审。结合公安机关所做的社会调查报告、学校出具的5名被告人在校表现情况、认罪、悔罪的积极态度,以及在二审中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上诉人冯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和因素,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新闻助读:从去年5月1日起,全国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中新增了一项内容,即为"禁止令":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作出这两种判决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
作者单位:四川巴中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