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初审。 |
法律依据 | (一)《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2003年1月);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5年3月); (三)《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深府〔2002〕1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经济发展规划与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 (二)项目应符合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投资方向,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状况,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 (三)项目应符合国家对外政策。 (四)项目应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使用地区和规模等方面的要求,贷款国又能够提供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国家除外)。 (五)国内配套资金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和偿还方案明确。 法律依据:《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四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六条。 |
申请材料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申请单位在申报时,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简要情况; (2)项目建设必要性; (3)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4)贷款金额及用途; (5)贷款偿还责任。 2、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市财政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须提供市财政局的有关意见),按照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具体审批程序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 (二)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深圳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申报”、“深圳市限上投资项目立项初审”的相关规定办理。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我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我局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限上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2)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3)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4)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5)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6)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7)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2)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3)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5)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重新报批。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阶段),该表格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三条;《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七、十三条。 |
程 序 | 1、申请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备选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2、项目被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申请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申请单位须向我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我局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限上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重新报批。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 |
时 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法律效力 | 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二十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我局和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