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辅助器具安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根据(2006)粤劳社第155号《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规定,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相对稳定)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
申请材料 | 被鉴定人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工伤医疗有关材料; (原始病历、X光片、CT、MRT及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四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程 序 | 1、申请人凭《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鉴定,并领取《鉴定通知书》。经市属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由参保所属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到所属地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办理; 2、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