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企业集团注销。 |
法律依据 | 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业字[1998]第59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1993年6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6号常务会议通过)。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企业集团设立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
申请材料 |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二、母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集团登记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1份);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
时 限 |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企企业集团终止。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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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注销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