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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