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2-0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院网
【摘要】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2010 年5 月9 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正确地决定拘禁其本人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5、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是对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低要求,为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1、人身自由权入宪有利于促进人身自由权保障与国际接轨
当代,国际间交往愈加频繁,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更加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已加入多个国际人身自由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公约于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正式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这无疑是我国在人身自由权领域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参与人身自由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加入国际人身自由权公约,并体现在宪法规定上,有利于加快我国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并对我国与国际上与他国对话创造有利条件。也可以为我国保护人身自由权提供法律基础,加强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
2、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逮捕、拘禁、搜查、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
因此,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 不受侵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享有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的人身自主权、行动自由权和保护自己身体免受非法侵犯权。第二,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拘禁、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如果公民触犯了法律,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批准、决定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定程序由逮捕拘留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
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也是有限度的。为了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国家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国家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若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对公民实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宪法在人身自由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宪法作为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书,即是对已有人身权的确认,也是人身自由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当宪法得到落实实施时,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才是一部有用的宪法。
在人身自由权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
1、确认保障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具体宪法规范的确立和实现具有指导和统率作用。基本人身自由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保障人身自由权已成为各国宪法所的普遍原则。同时,也是处理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调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机构活动的最高准则。
2、宪法确认人身自由权的范围
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身自由权虽然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且产生,代表着资产阶级的价值观,但它却包含了普遍意义上的人的追求。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国情不同,其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发展国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极大的重视。要想真正发挥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作用,就必须在人权自由权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作用。
在的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现代人地,并最终以国际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可见,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具有普遍性。人身自由权一般包括人身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自由权。
3、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宪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有冲突,否则该法律无效。
宪法有关人身自由权保护的条款,在有关人身自由权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有关人身自由权的立法不得与宪法的内容相抵触。同时也是,我们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和行为的准则。
四、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完善
(一)住宅不受侵犯
1、住宅,是指公民固定的居住的场所,即是“家”。住宅不受侵犯,也称住宅自由,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者搜查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延伸。只要当公民的住宅得到宪法、法律的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自己生活空间自由,不受他人干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同样了规定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虽然全国人大还没有批准生效,但同样对我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同时,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非依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的意愿而入其住宅。
《刑事诉讼法》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搜查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的依据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法》对违反规定侵入他人住宅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3、住宅不受侵犯也不是绝对的,要受到的法律的制约。国家机关可以基于合适的理由,遵循法定的程序,得以搜查,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通信自由权依法不受侵犯
1、通信自由权包括二层次含义:一是通信自由,指公民在与他人交往中,通过信件、电话、电报等形式自己意愿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二是通信秘密,指公民与他人的通信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听、偷看、传播,或以非法方法获取。二者结合起来构成了完整的通信自由权。
2、通信自由的法律保障
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在各国的宪法、法律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的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人人都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权如同其他法律权利一样,同样也会受到法律限制。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一定的界限,国家机关为了追查刑事犯罪及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度。
五、结语
宪法的切实有效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力所在,不能得以实施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宪法实施是宪法的本质要求和生命内容。只有宪法得到切实的实施,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发挥宪法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加强落实宪法规定的关于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内容,我们才能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避免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杜绝河南赵振海事件、进京上访等社会事件的发生,提高我国法治的水平,真正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作者简介】
黄燕,单位为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注释】
[1]周伟:《保护人身自由条款比较研究——兼论宪法第37条之修改》,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四期。
[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3]邓智慧:《人身保护令与人权保障》,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四期。
[4]何力:《完善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机制的构想》,载《求实》2004年第2期。
[5]谢佑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与司法保护》,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