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某某学校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一案
2010年7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担任数学老师一职,合同一年一签。2012年7月6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与理由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离职,并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多次去劳动局投诉未果,无奈之下申请人委托了我们律师,在经过我们仔细分析之后,我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申请人邮寄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之后,在2012年7月16日,我们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仲裁庭立案,2012年7月16日,开庭审理,审理中被申请人否认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否认离职单的效力,辩称是因为学校放暑假,所以,才发的离职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对此,申请人对其理由不予认可,申请人从08年起已经连续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申请人已经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予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仍然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仲裁审理,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我们帮申请人顺利的拿到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