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录取上性别歧视道理何在?
发布日期:2012-09-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高考录取;性别歧视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当前的中国社会,教育不公现象时有发生,高考前后关于高考招生地域歧视、招生指标分配不公的讨论还在持续升温。然而,近日《新京报》关于高考录取中存在性别歧视的报道又一次将教育公平问题的讨论和质疑推向了风口浪尖。报道称今年多所高校部分专业分性别投档,且分数线女高男低。
我们不否认,当下有的学科和专业对学生生理条件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当然更确切的可能只是更适合某些性别的人群而已。如果学校确实从学生利益出发,考虑到相关专业不适合某类性别的学生求学或者非常不利于其今后的就业,那就应该在招生简章中直接予以说明,这样学生在填报志愿前就会因为招生简章的特别限制而选择其他学校或其他专业,不会对学生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既然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上并没有对于学生性别有特殊的规定,那么在学生填报完自愿后,录取环节上就不应该依性别而做出任何差别对待,理应一视同仁,拿分数说话。在相同分数下优先录取男生,甚至像在报道中所说的女性要考上某一专业的分数要比男性高出几十分的做法显然就是荒唐的,甚至是赤裸裸的性别歧视,有违教育公平理念,也违背了《宪法》人权保障和平等保护条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当下,高考制度虽屡屡受到诟骂,但高考依然是目前为止最公平、最有效率的选拔人才的方式。它不论出身,不论权势,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使得底层人士通过自己的努力有向上涌动的空间和可能,保证了人才流动渠道的通畅,这对于贵胄之家,有虎父无犬子的冀望;对于寒门幽舍,亦有光耀门楣的寄托。高考这一承载了高考学生过于沉重负担与梦想,已然成为他们改变自身乃至家庭命运的关键之战,一考定终生的说法确属夸大其辞,但足以道出高考的重要性。正如北大张千帆教授所言,高考是中国教育制度上的最后环节,却对整个教育体制影响深远,它不仅是大学教育的入场券,而且还是中小学教育的指挥棒。
如报道所称,部分高校出台或者在招生环节实际奉行此类招生性别歧视的政策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比如说缓解学校或专业男女比例失调、考虑学生就业、维持学科持续发展等,但是面对如此关乎学子重要命运的考试,所有这些理由相对于一个考生的辛苦付出来说显得微不足道,这些理由不仅有违我国当下法律规定,也没有其合理性、正当性而言。
首先,招生录取上的性别歧视有违宪法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受教育权作为公民一项权利,理应受到宪法的保障。在招生录取上性别歧视,使得一大部分女生即使分数再高也未能被录取,直接损害了这部分学子的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
其次,招生录取上的性别歧视有违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宪法规定。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受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的复合使平等受教育权具有了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规定,目的在于消除教育上的歧视,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招生录取上的性别歧视显然违背该规定。
第三,将招生录取上的性别歧视归因于当前高校男女比例失调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固然对于一个社会、一个群体来说维持一定平衡的性别比例有利于社会和群体的发展和再生,但即使是保护多么重要的法益,对于调整男女比例失调现状的手段必须受到公平和适当的检视。在高等考试中,男女做同样的试卷,既然有的男生考不过女生,就说明有的女生在某些方面的天资更优越,更有资格进入大学深造。高校不仅不优待这些女性,怎能剥夺女生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呢?如此歧视女性不仅不公平,在调整手段上也是不适当不必要的。
第四,女性就业困难更不应成为招生性别歧视的借口。从当前整个社会的就业状况来看女性就业略显劣势,我们不否认这与其自身生理条件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一困局的出现罪魁祸首就是职场上人们的性别歧视,是人们带着有色眼睛带着歧视对待女性造成的结果。高校不仅不对这些本来就在求职上稍显弱势女性加以特别关怀和扶助,反而以此为由限制招收女生,无异于“落井投石”、“雪上加霜”、“错上加错”,实属不该。
最后,性别歧视作为招生中或潜或明的规则,对女生而言的是一种不公平待遇,对于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塑造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和社会风气亦有着相当不利的影响。高等教育是促进社会阶层合理流动的阶梯,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的重要平衡器,关系着全国绝大部分的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着人心向背。高考事关千百万学子的升学命运,公平、公正是第一要义,任何形式的歧视都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高考招生中的性别歧视道理到底何在呢?早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就已经提出“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然而在当下文明社会的中国在高考招生中性别歧视却依然大量存在,高考制度在我国运行已有三十多年,但是由考试带来的招生不平等不公平问题却似乎有增无减,实属不该。多少考生正在为自己人生中的第一次重大考试而努力拼搏,十年寒窗苦读,只为今朝一考,金榜提名的那一天,或许就是人生最幸福的时刻,岂能用性别歧视来对待这些可怜的学子呢?
众所周知,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教育改革浪潮中,教育机会平等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关心教育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成为许多国际和国家教育政策所追求的共同理念,促进和保障教育机会均等理当成为我国政府教育决策的优先价值安排。
【作者简介】
李文曾,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