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人独资企业补发营业执照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 2、个人独资企业在报刊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
申请材料 | 1、投资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的)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 4、未遗失和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1、领取《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 3、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补照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 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1、登记费50元人民币;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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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补(增)申请书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