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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 买主起诉得支持
发布日期:2012-09-04    作者:110网律师
 高先生辛辛苦苦排号认购一套房,《认购书》签过了,定金也交过了,但当他要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协议时,却被告知该套房屋已卖给其他人。高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10月26日上午,管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今年1月8日,被告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的位于郑州市未来大道与商城路附近某国际广场的现房实行现场排号选房、卖房。据了解,原告高先生在交纳了2000元排号费的情况下,选中被告欲出售的该国际广场的一套房屋,被告予以确认并向高先生发放了《选房确认卡》,双方也签订了《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商品住宅一套。     高先生在起诉书称:“认购协议签订后,我依照双方约定支付定金5万元。到1月19日时,被告却违反双方约定,拒绝与我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协议,并转而将我认购的房屋卖给第三人,仅退还我所付5万元定金本金。” 高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他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5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展开争议。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重复签订认购书是原告不按顺序插队提前选房,与在其前面排号的张某造成冲突,其所选房源无效。事后原告选择自动退房,并收到退回的定金,被告并无违约事实。原告不按顺序选房的后果理应有原告承担责任,被告不应双倍返还定金。对此原告委托代理人称,插队提前选房,正如是插队买到的火车票,被告能说这样就不能让他上车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称,买火车票的比喻非常不准确。各个业主交了排号费,都应该受排号费的约束或制约,所以理应按号码顺序选房。至于为何同时与原告、赵某同时签订《认购书》,被告代理人称是当时人多,场面失控,当时的情况是无法预知的,原告采用欺骗手段签订《认购书》,被告也没有办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单方制定有选号、选房规则,原告依据该规则选定房屋支付定金、签订《认购书》。但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被告自己工作失误,不按选号顺序分别与原告及案外第三人签订该房屋《认购书》,才引起该纠纷的发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扣除已退定金外,还应向原告支付5万元定金。重复签订《认购书》,系被告疏于管理,未按操作规则引起,原告在此过程中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高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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