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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准许医疗机构(社会办)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六条、第八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申请的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设有中医科的综合医院;
  (二)应符合《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材料的要求。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四)拟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见03号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变更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程  序   (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法律效力   经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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