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医疗机构(社会办)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六条、第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申请的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设有中医科的综合医院; (二)应符合《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材料的要求。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四)拟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申请表格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见03号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变更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
程 序 | (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
法律效力 | 经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