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包括: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发布,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正)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发布,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修正)第三条、第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章程(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原件1份);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五)资信证明(原件1份);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核,签发文件。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法律效力 |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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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