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名义打欠条 公司不买单
在生意合作上非常愉快的两家公司,因一方公司的一名员工以公司名义向对方公司打下的欠条未得履行起纷争,两家公司为欠条上的欠款是由员工偿还是由公司偿还对簿公堂。
2009年2月24日,广东中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与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一份《桔水购销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向化工公司提供桔水,单价为688元/吨,数量为2000吨,总金额为1376000元。双方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交货地点及结算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2009年2月25日,化工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同日,商贸公司共向化工公司交付货物1094.27吨,有905.73吨未予交付。
2009年9月17日,商贸公司的员工黎某以其公司名义与化工公司以传真方式又签订了一份《桔水购销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向化工公司提供桔水2000吨,双方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交货地点及结算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化工公司上年结存的货款451215元(实为452865元)转为本合同预付款,其余货款以实际发货数量多还少补。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以货物不足为由不再发货。2010年2月26日,商贸公司的员工黎某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向化工公司出具《欠条》,载明:商贸公司欠化工公司货款451200元,定于2010年3月底前还清并加盖商贸公司的公章。商贸公司承诺于2010年3月底还清货款的期限已到,化工公司却未见商贸公司按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也未退还货款,便多次催告商贸公司要求其返还货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将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贸公司归还货款本金452865元。
2010年11月17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辩称,其公司确实尚欠化工公司货款452865元,但2009年9月17日签订的《桔水购销合同》及《欠条》是其公司职员黎某的个人行为,虽然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商贸公司的公章,但商贸公司并未同意,故该份《桔水购销合同》《欠条》与商贸公司无关,合同签订后,黎某已从商贸公司离职。
法庭上,化工公司与商贸公司对黎某打下的欠条,是由黎某个人承担偿还是由商贸公司偿还展开争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9月17日,黎某以商贸公司的名义与化工公司签订《桔水购销合同》,以及向化工公司出具《欠条》时仍然是公司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且该《桔水购销合同》及《欠条》均盖有商贸公司的公章,因此黎某的上述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民事行为的责任应由商贸公司承担。商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化工公司交付货物,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欠条》系商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化工公司、商贸公司关于此案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的确认及对合同内容的补充,故化工公司要求商贸公司归还货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贸公司应向化工公司归还货款本金452865元。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