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送货发生事故 物流公司获赔偿
李某驾驶某物流公司货车送货时,与道路上的限高杆发生碰撞事故,后因赔偿修车费用与公司协商未果。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李某赔偿赔偿原告某物流公司车辆修理费4000元。
2010年11月,被告李某受原告某物流公司雇佣驾驶该公司厢式货车为其送货,行驶过程中与限高杆相撞,致使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原告扣留了被告的身份证、驾驶证及牡丹卡,并将车辆送至维修公司进行修理,将旧车厢折抵修理费后,又另行支付修理费6000元。2010年12月原告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6000元。另查,原告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未投保车损险。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驾驶原告车辆与限高杆相撞,致使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基于被告李某作为雇员是在为雇主原告某物流公司谋取利益,原告某物流公司是货物运输的受益人,故应适当减轻雇员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