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 (二)符合卫生、质量监督、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办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市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新开办企业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时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应签订承诺文件,保证能够获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市环保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或意见(原件1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生产场地证明、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
申请表格 | 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核准——广东省经贸委审批——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领取《酒类生产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经贸委审批。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广东省经贸委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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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