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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怎样防患用人单位金蝉脱壳
发布日期:2012-08-26    作者:王振兴律师
一方面,劳动者在上岗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用工主体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至少应当保留招聘广告等可以明确用工主体的证据,以便防患未然。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二)项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即在作出裁判之前,要求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工资,如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则可以扣押其财产。为此,鉴于专柜的客观存在,苟琳面对推诿,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继而扣押专柜商品,以确保获得工资,无需担心得不偿失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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