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公章混乱,劳动者权益险些受损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08年4月底起在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担任的技术部程序员一职,合同期为两年。2010年3月初,王某与L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出具《离职证明》。同日,L公司因资金困难拖欠薪资,出具《薪资证明》,明确欠薪金额。两份证明由L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出具,并加盖公司章。之后,王某多次向公司讨薪无果,遂凭《薪资证明》直接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L公司辩称,《薪资证明》的公司章不是公司的真正公章,并当场拿出劳动合同用来对比两个公章,发现两者的确有差别。

律师工作:
本人是原告王某的代理律师。面对这一突发情况,本律师当庭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并于庭后立即向王某了解情况,得知证明是该公司副总出具的,上面的公司章是公司违规刻制、由副总保管、对外使用的“公章”。
在这不利的情况下,本律师立即开展举证工作,最终在工商局查出L公司的工商内部档案,发现该公司分别在2009年4月、2009年10月使用副总保管的“公章”作为工商变更登记之用。

判决结果:
法院对薪资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对L公司提出的公章真实性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律风险提示:
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部门印章等。按照规定,公司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公司公章。然而,有些公司或是出于办理业务之方便,或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是由于管理混乱或内部不合、或是因为未及时办理公章遗失声明等诸多原因,实际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章。殊不知,公司私刻公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印章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民法的“帝王规则”。公司在从事经济活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本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合法、规范的公司印章;同时,“防人之心不可无”,应确认对方公章的真实性,在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时可以要求法人代表或者合同承办人签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