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大白天强暴同村妇女获刑
作者:郭冬根 彭玉玲 | 来源:光明网 | 男子仰慕同村一妇女的姿色便想占人便宜,乘着酒后酒劲竟色胆包天,大白天欲行强奸。日前,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被告人刘某河强奸未遂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
2012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河酒后路经同村妇女冯某的家门口,因久仰冯某的几分姿色借着酒劲便产生与冯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即从冯家侧门进到冯某的房间,强行抚摸冯某的胸部,并用嘴亲吻冯某的胸部及嘴巴,为此遭到冯某的强烈反抗,在反抗中,冯某将被告人刘某河的嘴角等处抓伤,但被告人刘某河仍将冯某的外衣及内衣扯下,并抱住冯某用力脱其裤子,欲强行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冯某的女儿闻声及时赶来制止,被告人刘某河强奸未遂。经检查,被害人冯某全身多处皮内出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河违背妇女意志,酒后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刘某河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被害人极力反抗及被害人女儿赶来制止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河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