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复员士官随父母异地安置 |
法律依据 | 根据国发[1987]106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第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
条 件 | 复员士官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迁入深圳(系深圳户口),本人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 |
申请材料 | 无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及深圳市各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处(科)。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1、复员士官本人申请; 2、区优抚安置科审定后报市优抚安置处备案审核批准。 |
时 限 | 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