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 |
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
一、受理 条件:档案由军队、武警部队业务部门负责移交,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符合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符合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4、符合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三、审定 标准: 1、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受理、审核结论准确; 2、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
四、告知 及时告知军队、武警部队相关业务部门。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2、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4、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
接收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士官 |
接收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士官
一、受理 条件:档案由军队、武警部队业务部门集中交接,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2符合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三、审定 标准: 1、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受理、审核结论准确; 2、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
四、告知 及时告知军队、武警部队相关业务部门。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2、《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3、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
接收安置外地入伍义务兵(含按义务兵对待的一期、二期复员士官) |
接收安置外地入伍义务兵(含按义务兵对待的一期、二期复员士官)
一、受理 条件: 1、档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送,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填写的照顾接收外地入伍复退军人进京安置审批表及批准意见、公章;
二、审核: 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2、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规定。
三、审定 标准: 1、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受理审核结论准确; 2、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
四、告知 及时告知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4、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5、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
办理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办理地址、电话:崇文区幸福大街永生巷4号 6719800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