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亦可依据其他证据进行判决
交通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亦可依据其他证据进行判决
张三与五五分别骑自行车并行,二人无意中碰了一下,恰使张三摔倒致伤。交通部门以此事故是后报事故,未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于是张三起诉五五赔偿损失。传统的观点认为,一旦交通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时则应根据混合过错,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同等责任。但笔者以为,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可以综合实际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时,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如果事故的一方有损害结果,但不能证明事故的另一方具有过错,而且另一方又提供了可以形成证据链的一些证据,则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对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一般侵权案件的要件和证据分析,不能只受行政责任认定的影响,行政责任认定也只是一份民事证据。当然,如果该行政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之处,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