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指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
申请材料 |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技工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实验、实习设备、设施、仪器配备情况(原件1份); 8.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原件1份); 9.由建设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为15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实施办法列明的筹设申请材料及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见附表),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保障局网站(网址://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程 序 |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同意筹设的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正式设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
时 限 |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准许办学的批准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以及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