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11C007 |
事项名称: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开办技工学校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80)劳总培字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估时间) |
办理机构: | 市劳保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
乘车路线: | 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 |
联系电话: | 12333 |
监督电话: | 12333、63167916 |
相关网址: | //www.bjld.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3、按技工学校编制标准比例设置机构和人员,教职工人数与学生数之比为1:4.2(依据《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第一至四条)。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1)文化理论课教师与学生之比1:14; (2)生产实习课教师与学生之比1:18; (3)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之比1:42; (4)实习工厂工作人员为学生人数的5-10%; 4、技工学校机构设置:技工学校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等。(依据《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5、有一定经费来源,并独立建制。(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劳人培[1986]22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技工学校开办申报审批表》一式3份; 2、技工学校办学须出示办学场地平面图、场地租用合同及协议等。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申请人配合相关部门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一)结果形式: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限)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1、受理机构:市劳保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2、办公地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3、乘车路线: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 4、咨询电话:12333 5、监督电话:12333、63167916 7、网址://www.bjld.gov.cn/ |
样表下载
北京市技工学校申办审批表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