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在深圳设立定点屠宰场(初审)。 |
法律依据 |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238号)第五条; (二)《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根据本市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规划确定许可数量,直接向市贸工局申请。 |
条 件 | (一)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的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 (二)选址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设立定点屠宰场的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单位盖章); (二)市国土部门出示的屠宰场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决定机关 | 经市贸工局初审同意后,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
程 序 |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处领导复审; (四)市贸工局函请规划、环保部门就屠宰场选址提出意见; (五)局领导审定、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六)报市政府审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出具同意筹建定点屠宰场的复函,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取得复函后方可筹建屠宰场。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