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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在深圳设立定点屠宰场(初审)。
法律依据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238号)第五条;
  (二)《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六条。
数量及方式   根据本市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规划确定许可数量,直接向市贸工局申请。 
条  件   (一)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的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
  (二)选址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设立定点屠宰场的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单位盖章);
  (二)市国土部门出示的屠宰场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申请表格   无。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决定机关   经市贸工局初审同意后,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程  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处领导复审;
  (四)市贸工局函请规划、环保部门就屠宰场选址提出意见;
  (五)局领导审定、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六)报市政府审定。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出具同意筹建定点屠宰场的复函,无期限规定。 
法律效力   取得复函后方可筹建屠宰场。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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