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五、十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
条 件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八条,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五条) |
申请材料 |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办学许可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6、章程草案,包括下列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暂行办法》第五条) |
申请表格 | 成立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件),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www.szmz.sz.cn:8080)下载或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在民间组织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上申报。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
时 限 | 60日(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限4年 |
法律效力 |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
收 费 |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
年审或年检 |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