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注意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八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教育类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可不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开办资金要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一年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7、安全责任制度。 8、《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目录备注: 1、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可不提交以上材料中的第8,9项。待批准成立后,按法规规定及时提交。 2、教育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可不提交以上材料中的第2项。 3、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举办人应提交自然人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正机关出具的公正文书;自然人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人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正机关的公正文书。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单位领导成员是外国人的,第5项应填报《外籍人员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外籍人员任单位领导成员简历表》。还应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国籍所在国有关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准予成立登记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2、不予成立登记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后60个工作日办理(民办学校5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联系电话:67198304,67198129 5、监督电话:67110704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zj.gov.cn |
办事依据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相关表格下载 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场所使用权证明 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状况证明 成立登记材料目录-法人 成立登记材料目录-个体 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审批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外籍人士任单位领导成员简历表
外籍人士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范本(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