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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兽药经营企业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许可从事兽药经营。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营兽药申请表》(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经营兽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程  序 位于罗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所需资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勘察经营场所,提出勘察情况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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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申请表(空)
兽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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