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的“司法解释”救了百余嫖客?
作者:佚名 | 来源:法制网 | 8月11日下午5时许,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桥镇上,梳着齐耳短发、身穿白绿横纹相间的T恤和七分仔裤的唐慧,左手提着一个红色的塑料袋,迈进自己离开9天的家门。
“家里情况还和唐慧被劳教之前一样,差不多。”唐慧的丈夫张辉(化名)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两个月前,湖南省高院对“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作出终审裁定,7名被告人分别获死刑、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
但记者注意到,在嫖宿乐乐(受害幼女,化名)的100多名嫖客中,仅有少数几个嫖客受到了公安机关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百余名嫖客为什么没有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成了受害人母亲唐慧的一个疑问,于是,她上访不断。
8月2日,唐慧被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扰乱社会秩序,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撤销了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
“上访妈妈”唐慧已被解教回家。但省委政法委的调查结论尚未向社会发布。
唐慧虽然回家了,但“百余嫖客应否要被追究刑责”这一话题继续引发热议。这百余名嫖客数据是如何统计出来的?这些嫖客到底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意外获知,永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嫖宿幼女案的“法律依据”,疑为最高法院一份早已被“暂缓执行”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份指导各级法院办理“嫖宿幼女罪”的有关批复在发布几个月后即被最高法院通知“暂缓执行”,但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却对“暂缓执行”一事毫不知情,被“暂缓”的批复依旧在指导各地办案。
11岁幼女被逼卖淫百余次
唐慧本是永州市零陵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小时候因家境贫寒,只上过3年小学。为了改变贫困的生活,她多年前就和丈夫张辉进县城打工。
那些年中,他们贩过菜,开过小餐馆,蹬过三轮车,也摆过地摊,不管什么脏活累活,只要能赚钱就干。她每天早上6点起床,一直到晚上10点才能回到租住的小屋。中午和晚上就由丈夫抽空回家照顾一下他们的孩子。
日子过得虽然清苦艰难,但他们依然觉得生活充满甜蜜和希望,因为他们唯一的女儿乐乐聪明漂亮懂事,学习成绩优异。在他们看来,只要女儿用功读书,将来生活幸福,那么现在所有的辛苦与付出都是值得的。
然而,这种幸福和快乐在乐乐满11周岁的前3天戛然而止。
2006年10月1日下午,乐乐经母亲同意到离家不远的溜冰场溜冰,在那里认识了后来的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以带她去歌舞厅唱歌为由在歌舞厅强奸了她。事后,周军辉恐吓她,如果她敢把这件事告诉家人,就杀了她全家并把丑事告诉她的老师和同学,让她颜面尽失。
两天后,周军辉将乐乐卖到了永州市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
“老板每天都要我去陪客,每次都是小车接送。我到了柳情缘没几天就打了第一次针,之后又打了两次,就在附近的一个小诊所。打针的原因是他们天天要我接客。”案发后,乐乐在自述材料中说。
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刚满11岁的小女孩被迫卖淫100多次,地点遍及零陵数十家大小宾馆、酒店。
“他们给我起了个名字叫‘小青’,每次接客100元,老板娘秦星拿30元、周军辉拿70元;过夜则收200元。我挣的钱,秦星拿了几千元,周军辉和他的朋友拿了7000多元。”乐乐在自述材料中说。
乐乐在自述中所说的被迫卖淫100多次的说法也得到了印证。
唐慧的代理律师甘元春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案发后,警方在被告人秦星的一个账本上发现了乐乐接100多名嫖客的记载数据。
百余嫖客仅有几人被行政处罚
乐乐被解救后,唐慧不断上访甚至以死相逼,并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直接干预下,乐乐的案件才进入了司法程序。强奸、强迫乐乐卖淫的7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6年间,该案先后历经多次审理,仅湖南省高院就3次发回重审。今年6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被判处死刑,被告人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强迫幼女卖淫的秦星等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上百名嫖宿幼女乐乐的嫖客却无一人被追究刑责。
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显示,一名叫蒋其猛的嫖客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言,证明其曾花150元钱从秦星手中将幼女乐乐带出,并在某酒店开房发生性行为。但这名嫖客仅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唐慧的丈夫张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和蒋其猛一样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嫖客只有几个人,他知道的还有李某和叶某两人。
“我们找公安部门,要求依法处理,但公安不作为。”张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张辉还向记者透露,女儿乐乐在自述中曾指出嫖客中有两名当地警察,是被告人陈刚的同学。后永州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将零陵公安分局约300名警察的照片拿给乐乐辨认,乐乐指认了其中一名警察参与了嫖宿,但指认之后便没有了下文。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乐乐被迫卖淫,均是被送往永州国土宾馆、零陵宾馆、美伦宾馆等大小宾馆。案发后,唐慧多次恳请警方调查上述地点的摄像资料和住房登记,但侦查人员拒不调查,导致大部分嫖客的身份至今没有查清,也没有一个嫖客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现行的法律,这些嫖客应该要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律师甘元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甘元春透露,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刑法单设的罪名——嫖宿幼女罪。根据刑法上述规定,这上百名嫖客构成嫖宿幼女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甘元春说。
那么,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当时为何没调查嫖客的身份?为何又对已核实了身份的嫖客仅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呢?永州市公安局一直没有对外公开解释。
8月12日下午,为了解此事,法治周末记者给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负责人打去电话,但该负责人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随后发去的手机短信也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暂缓执行”的“司法解释”成办案依据
永州市公安机关为何不追究该案中涉及的上百名嫖客的刑事责任呢?
对此疑问,永州市司法界一位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在“嫖宿幼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当地政法机关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公布的一份有关《批复》执行的。
据记者了解,2003年1月,最高法院在批复辽宁省高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时认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批复》的内容构成了法释[2003]4号司法解释。
前述永州市司法界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他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基本是按照此《批复》在执行,即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女方年满14周岁,知道即构成犯罪,不知道即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则按治安案件处理,就是对嫖宿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一司法解释其实在下发7个月后,已经被最高法院通知“暂缓执行”了。
有媒体披露称,2003年8月,这份《批复》被最高法院内部通知“暂缓执行”,此份通知的标题为《关于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文号为“法(2003)135号”。
虽然实际上《批复》自2003年8月起就被暂缓适用,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依旧将其作为办案的法律依据。
法治周末记者搜索发现,这种现象不只存在于永州,江西省、安徽省等诸多省份的公安机关也是依据此司法解释指导办理类似案件。
法治周末记者从北京市某区法院获悉,他们知道最高法院暂缓执行《批复》的通知,实践中也不再适用该《批复》。河南省某基层法院一位法官则告诉记者,他没有听说暂缓执行通知,司法解释数量庞大,如果不是遇到类似案件,不会去查阅相关司法解释。
“如果该司法解释被暂缓适用,而永州市公安机关还以此司法解释指导办案,这种做法明显违法。”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相关司法解释已被“暂缓执行”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直接依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嫖客的刑事责任。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该院特约监督员孙晓梅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适用该《批复》
对暂缓执行批复一事,200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特约监督员、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暂缓执行之后产生的问题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孙晓梅的回复中指出了“暂缓执行”的原因,《批复》发布施行后,引起社会较大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第236条没有明确规定成立奸淫幼女犯罪行为需要行为人明知被奸淫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条文的字面含义分析,我国刑事立法对奸淫幼女犯罪行为坚持的是严格责任,只要被奸淫对象的年龄不超过14周岁,行为人就构成奸淫幼女犯罪,就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不需要行为人对幼女年龄的明知,这是社会上一大批人坚持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和有关理论,奸淫幼女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只有在行为人对构成犯罪事实的一些客观因素明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故意犯罪。被奸淫对象的年龄是奸淫幼女犯罪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客观事实,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明知被奸淫幼女的年龄,才能构成犯罪,律师界、法学界的大多数人坚持这种观点。
长期以来,这两种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批复》发布后,加剧了这一争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避免引起办案混乱,2003年8月起最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这一《批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中明确:保障幼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其各项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已注意到《批复》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已在对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的调研,充分掌握此类犯罪行为的特点、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争取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不会适用该《批复》,同时,是否单独废止该《批复》,我们将抓紧研究。
(综合2010年3月16日中国妇女报《奸淫幼女犯罪应坚持严格责任》,2011年10月24日中国妇女报《警方称这是一次很好的法律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