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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详解司法解释破财产刑执行困境
发布日期:2010-03-22    作者:孙新律师
法律不具体,部门不明确,程序不清晰,这是财产刑执行中遭遇的困境。

  直接结果是,财产刑执行率“低迷”。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有的地方不到一半,有的地方只有30%。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一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具体部门。

  “这样规定可以终结财产刑执行部门比较混乱的局面,也可以有效防止财产刑执行中的不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有关专业人士提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人民法院更加注重附加财产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明确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他举例说,如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不明确具体。财产刑的执行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是造成财产刑执行存在诸多难题的主要原因。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人民法院,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为何由一审法院来负责,而不是二审法院?胡云腾解释,这也是从执行工作规律考虑的。一审法院所在地往往是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地方,一般也是财产的所在地,一审法院可以更方便了解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情况。

  “执行中上级法院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工作,由基层法院执行更符合人民法院不同层级分工。”胡云腾补充道。

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局负责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部门很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执行部门有失规范。

  此外,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规定不明确,导致有的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不到位。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财产刑由人民法院哪个部门执行更为合适的问题征求了各高院的意见。

  根据意见,司法解释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规定财产刑由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没收财产判决应立即执行
  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还表现在没有具体的执行期限,胡云腾特别强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应该立即执行。

  胡云腾说,从罚金来讲,如果法院判处三个月以内交纳罚金,犯罪分子在期满以后没有缴纳的,法院就要立即立案执行。如果判决的是没收财产,就没有期限问题,只要判决生效,就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罚金不交、没有财产可没收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财产转移等情况给执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孙军工说,如何控制财产转移,将是他们未来工作的重点。“除了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司法手段,运用所有法律规定的措施,还要尽早、及时地依法控制这些违法所得。”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在执法规范方面作出完善。”孙军工表示。

  名词解释

  财产刑: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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