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变更的几种情况?
发布日期:2012-08-18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变更的几种情况?

     1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3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以上所称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