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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无效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6-11    作者:孙新律师
首都知名律师 王富利律师
电话:13641141416  13701241537

关键词:公有租赁房屋 承租权转让 共居人 转让无效 善意取得
案例:段红与段海系父女关系,父女两原居住的平房于1995年拆迁,该房子拆迁后,分得一套公房,父女两为共居人,其中承租人为父亲。2000年,段红向房管所出具声明,原租赁合同丢失,补办新租赁合同,承租人为段红。段海因其他原因暂时未居住该套房屋中。2005年,段红与赵某通过中介签署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段红将该套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赵某,赵某支付转让费4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管所办理了转让手续,赵某与房管所签订了租赁合同,之后一直长期居住该套房屋之中。2007年,段海回来后,发现赵某居住该房屋,于是了解到段红将该套房屋使用权转让的事实。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段红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判决赵某返还房屋。赵某答辩称,该套房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原租赁合同承租人系段红一个人,我是善意取得该套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段红与赵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赵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段海。
王富利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是否是善意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受让人在受让该房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在本案中,双方转让的是房屋的使用权,使用权在法律上不是物权,而是债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段峰作为该套房屋的被安置人也是同住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段红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该房屋的使用权,侵害了段海的权益,段海也不同意转让。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对于赵某的损失,周某可以另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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