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所欠材料款应由其自行承担能否执行值得期待
实际施工人所欠材料款应由其自行承担能否执行值得期待
施工领域挂靠是常态。施工企业的风险之一是挂靠人在外拖欠的材料款,供应商在挂靠人不支付或者不能支付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甚至直接找施工单位支付。更有甚者挂靠人虚构债务从施工企业骗取款项。一直以来在办理施工企业的该类案件时,对法院直接认定施工企业作为购买人支付货款的判决认为不合理也不合法。虽在庭审中力争甚者与法官产生争执,均不能改变判决结果。最近广东省高院的意见似乎为改变这一现状提供了契机。省高院认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该意见实际是将以前法官掌握标准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纠正过来。在挂靠施工中,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者签订的协议无效,但其之间的关系依然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只能依据法律由两者享有和承担。挂靠的违法行为如何给予行政处罚也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挂靠人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的相对人是挂靠人和供货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只能约束挂靠人和供货商,而不能延伸至被挂靠人。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样做加重了被挂靠人的风险,才能有利于遏制挂靠现象。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否考虑到,这样处理带来的巨大道德风险。个人认为经营上因为资质的问题而违法其实并不可拍,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被破坏了那才是最可拍的。毕竟国外众多国家没有资质的规定,建筑市场依然竟然有序,而我们貌似管理的非常严格但事实上却非常混乱。其症结应是诚信的缺失。
当然这一意见如果能够得到执行,对施工企业确实是一利好。但是也仅仅是降低了这方面的部分风险,而不是全部。适用该意见的前提是,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如果挂靠人是以施工企业的名义购买,施工企业依然存在承担付款责任的风险,特别是在很多情形下该类的采购行为极容易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无论该意见能否带来多大的作用,其执行均是值得施工企业期待的。同时也给材料供应商带来了风险,如果对挂靠人的偿付能力产生怀疑,还是应注意签订合同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