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恢复户口。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一)未落实分配的本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后两年内未分配的往届生; (二)分配到西部地区工作选择户口迁回原籍的本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 |
申请材料 |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学校出具的无分配证明或西部地区接收不办理落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毕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户口迁移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
决定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
程 序 | 区公安分局接到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复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的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核准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恢复户口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