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抢劫致人死亡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2-08-16    作者:杨进鹏律师

20045月,被告人李xx伙同叶文x和叶伯x谋划实施抢劫。同年52720时许,被告人李xx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颈部,被害人蔡xx因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因为抢劫致人死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来被告人李xx委托本律师进行二审辩护,本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并依法进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得以保住生命,被告人李xx很满意。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