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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2-08-16 作者:
杨进鹏律师
2004
年
5
月,被告人李
xx
伙同叶文
x
和叶伯
x
谋划实施抢劫。同年
5
月
27
日
20
时许,被告人李
xx
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颈部,被害人蔡
xx
因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李
xx
因为抢劫致人死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来被告人李
xx
委托本律师进行二审辩护,本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并依法进行辩护,最终
二审法院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得以保住生命,被告人李
xx
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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