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留学回国人员接收入户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在国(境)外学习,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申请材料 |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本人填写、单位盖章)、《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用人单位填写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填写,已有深圳户籍者不用填写) 二、《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三、现实表现申明(用人单位出具并盖章) 四、《留学归国人员配偶随迁承诺书》(本人及随迁配偶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当面签字) 五、《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学历学位认证》 六、申请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七、申请人护照及身份证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程 序 | 一、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如果留学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具备档案保管权,不需办理此项,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先办理公务员、职员、雇员录用手续)。 三、办理调档手续 由申请人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开具的《调档函》(如果留学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具备档案保管权,由工作单位开具)等寄回原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手续;如属高中毕业即出国留学无人事档案的,须填写《干部履历表》并建档。 四、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申请人接通知后,凭《人事代理协议》或护照原件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部业务受理窗口领取《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入户指标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再持此三份材料到入户地所属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入户地所属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口准迁证》及迁户手续。 五、报到入户手续 1、户口迁入用人单位、申请人本人或亲友户口的,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及一寸黑白免冠照一张到引智办报到后,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户口迁入我中心集体户的,直接将《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明》(或《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照相回执》及一寸黑白免冠照一张交人事代理部业务受理窗口; 3、原籍户口已注销的,持《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照相回执》及一寸黑白免冠照一张到入户派出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相关表格下载
留学归国人员配偶随迁承诺书.doc
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doc
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doc
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