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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大力度惩处恶意不出庭
发布日期:2012-08-15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被告一方非由于客观因素而不出庭参与诉讼活动,致使原告提供的一些证据由于无法质证而得不到法院的认可,进而导致败诉。这样,不但使原告本应得到的利益化为乌有,而且助长了被告藐视法庭,蔑视法律的嚣张气焰。长此以往,法官的威信何存、法院的公信力何谈、法律的尊严又从何说起。针对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应加大对被告恶意不出庭的惩处力度。
  
   我认为对恶意不出庭被告的处罚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要合法、合情、合理 ,其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不违反常理及法律的一般规定,那么法院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理依据没有得到被告的反驳或认可,法院亦应予以认可。这样,会使被告因恶意不出庭而付出更大的物质损失,进而从侧面激发应诉的积极性。
  
   其次,针对被告恶意不出庭,应通过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直接从法律层面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例如:对于“恶意不出庭”,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定为“藐视法庭罪”。这样,直截从正面回击“恶意不出庭”,让其深深体会到:恶意不出庭不但要承担更多的物质损失,更会承受一定的精神痛苦。
  
   加大对恶意不出庭的惩罚力度,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它从更大层度上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平息了其心中的怨气,进而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这样从正面树立了法律的威信,使国家今后制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有了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它有力打压了那些藐视法律、蔑视法庭的歪风邪气,使少数当事人脑海中粗俗的诉讼观念得以转变,从而使社会朝着更佳良性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加大对恶意不出庭的惩处力度,不但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力之举,而且更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行之策。
  
  
  
  备注:以上论述仅为个人观点,他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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