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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打击力度 强化综合治理
发布日期:2011-12-06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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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为有效打击犯罪,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危险驾驶行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半年来(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全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扬州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呈稳步下降态势。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70件。从案发情况看(不含未起诉案件):5月份30件、6月份20件、7月份9件、8月份10件、9月份1件;从审理判决情况看:6月份3件、7月份19件、8月份19件、9月份12件、10月份14件、11月份1件(见图表一)。
  (二)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从危害后果看,被告人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的有48件,占68.5%;被告人自行摔倒而案发的有9件,占12.9%;被告人被公安人员主动查获的有11件,占15.7%;醉驾滋事的2件,占2.9%。发生碰撞事故或自行摔倒的醉驾行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或车辆损坏,其中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23人。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从审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70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54件,占77.1%,且驾驶证、车辆牌照均无或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案件数达17件,占31.5%。醉驾轿车或小客车的有16件,占22.9%。
  (四)深度醉酒者居多。经统计,醉酒驾驶的被告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mg的有8人,占11.4%;达100mg—150mg的有27人,占38.6%;150mg—200mg的有27人,占38.6%;200mg以上的有8人,占11.4%(见图表二)。其中含量最高者达到244.5mg。
  (五)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经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分析,从年龄看,20岁-30岁的6人,占8.6%;30岁-40岁的30人,占42.9%;40岁-50岁的29人,占41.4%;50岁以上的5人,占7.1%。从学历看,小学文化的10人,占14.3%;初中文化的44人,占62.9%;高中(中专)文化的15人,占21.4%;大学文化的1人,占1.4%。从身份看,工人31人,占44.3%;农民有32人,占45.7%;经理(厂长)有7人,占10%。
  (六)对被告人过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全市法院审理的70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均系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有5件案件因可能判处缓刑未逮捕,其余65件案件的被告人均由法院决定逮捕。
  二、扬州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下降的原因。
  1.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加大。公安交巡警部门查酒驾将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采用定时与不定时、定点与不定点的方法加大对酒驾整治的力度,除了每日常态检查外,还开展不定期的专项行动,如:“零点行动”,在坚持以酒后驾驶汽车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的同时,将酒后驾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等违法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并坚持一贯的“零容忍、高压线”态度。
  2.公民的安全意识加强。酒驾入刑后,通过公安交巡警部门的查处力度加大,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加大,使广大市民(车主)认识到,酒后驾车太过危险,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负责,公民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有效禁止了酒后驾车行为。
  3.危险驾驶宣传力度加大。酒驾入刑后,除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打击外,司法机关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对酒驾入刑进行宣传,既有对酒驾入刑法律适用的宣传,也有各个月案件查处分布情况的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报道。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共同营造拒绝酒后驾车的氛围。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多元态势的原因。
  1.城乡打击不平衡。从案发情况看,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案发地点在市区或城乡结合处,尤其扬州市区的案件案发地以市区主干道为主,辅之以城乡结合处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可见危险驾驶犯罪的打击点仍以城市为主,还未涉及到乡村。
  2.选择性执法和偶然性案发有违刑法适用的平等性。醉驾案件多发生于夜晚,此时道路上一般无交警执法。从醉驾案件案发看,绝大部分是醉驾者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或是醉驾者自行撞倒而案发,公安人员主动查获的仅占15.7%。
  (三)机动车型及醉酒者的程度和自然状况分布不同的原因。
  1.摩托车驾驶者的风险意识不强。全市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占77.1%,且驾驶证、车辆牌照均无或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案件又占31.5%。这表明严禁酒后驾驶汽车的意识已逐步深入人心,但对酒后驾驶摩托车仍有所忽视,不少摩托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
  2.部分群体的业余生活单调。从全市法院审理的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体看,农民和工人占90%,这部分群体往往处于初、高中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思想,但无高层次的文化追求,辛苦一天后,喜欢小聚一下,喝点酒解解乏,吹吹牛,或者聚在一起打打牌,业余生活相对单调。
  3.传统的酒文化影响较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酒在我国的社会交际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很多事也都喜欢拿到酒桌上办,不喝酒很多事办不成。传统“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酒文化陋习,是导致醉驾案件多发的诱因。
  (四)司法程序及判决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前的打击醉驾的外部环境影响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是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这样的环境下,法院在刑罚裁量时必然会充分考虑从重,故全市法院判处拘役实刑的占90%。
  2.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够。司法机关在对其理解上存在的分歧也是正常现象,关键是协调衔接不够,如:不是判处徒刑本可不采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因取保候审期间对被告人的监管难以到位,判处实刑后,法院如何收监执行存在困难,往往采取逮捕措施后,心里会踏实些,导致判处实刑的所有案件均采取了逮捕措施。危险驾驶犯罪量刑最高仅是拘役六个月,作为轻罪名犯罪,理应快速处理,但实际上公检法办理周期往往要几个月。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适用及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
  1.进一步处理好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司法机关要组织深入讨论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把握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内在含义,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作出规定,从而实现醉驾入罪或判刑的共同标准。
  2.进一步简化执法和司法过程。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裁量涉及人身自由,虽然审理程序不能少,但由于事实简单、取证相对容易,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较大,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可以协调配合,加快每个环节的过程,只要多方配合,完全可以一个月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
  3.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偏重对被告人的讯问、现场调查和鉴定,忽视了对录音、录像等能反映原始收集证据过程的内容。
  4.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仍不完全统一,罪刑不完全相适应。有的是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有的是在同一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基本一样,建议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提取醉驾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以利于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均衡,以及审理程序的规范。
  5.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经侦查后可依法作出适当的实体性判断和处理,决定是否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则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相应判决,尤其在对被告人缓刑、免处等刑罚适用方面制定相应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性地、谨慎地、有步骤地调整、转变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导向。
  (二)关于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建议。
  1.建立打击醉驾工作的长效机制。刑法的威慑性不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法网的严密。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微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反映较为突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严肃查处,并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以保持危险驾驶罪名的威慑影响,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
  2.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醉驾行为的综合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服务行业等社会多方面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协力配合。要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要加大常规打击力度,压制醉驾案件发生,人民法院要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到广大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加大教育力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方方面面。
  3.培养积极健康的酒文化。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助长了醉驾之风,随着汽车逐渐走入群众的日常生活,醉酒驾驶在本质上成为交通文化和酒文化的冲突,如何在交通文化与酒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醉驾入刑已从法律上表明了态度,被恶性放大的酒文化也让不少人深恶痛绝,坚决人的生命健康摆在首位,酒文化开始适应交通文化的发展。要在全社会养成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还需依靠嗜酒者、劝酒者的自觉收敛。
  4.加大对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我国摩托车保有量已超过1亿,如此庞大的摩托车队伍,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强对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打击,必然会带来极大社会隐患。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宣传、教育和打击手段,综合整治摩托车醉驾行为,特别是要根据人口流动特点,重点加强对外来人员聚集地区和乡村进行宣传。尤其是摩托车使用较集中的工地、工厂,要重点进行宣传教育。对于无证、无牌的摩托车要坚决予以打击。
  5.发挥司法机关的整体合力。强化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经常性会商机制。做好办案衔接工作,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用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落实好监管工作,保证被告人能随时到审,不出意外;法院判决后要以执行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为依据及时将被告人送看守所执行。
  (课题组成员:姚宏斌 单华东 黄志 刘 俊 朱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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