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劳改、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恢复户口。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原户口在我市因劳改、劳教等原因被注销,现已释放、解教、假释等需恢复户口的人员。 |
申请材料 | (一)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原件1份); (二)本市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三)《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 |
决定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 |
程 序 | 区公安分局接到“两劳”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值班科长当场在《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民警在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核准的“两劳”人员恢复户口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