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因染上毒瘾无钱购买毒品,经人介绍,自2011年4月20日至5月13日,以每天100元的报酬及免费吸食“K粉”,受雇于尹某,根据其指示,将4千克“K粉”运到晋江市区等地贩卖给他人,同时收取毒款。郑某家属委托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娟为其辩护。庭审中,刘律师围绕郑某受雇于他人从事毒品犯罪,应认定为从犯,以及郑某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过高等方面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某贩卖“K粉”两公斤,系从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郑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